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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进“失信名单” 8种行为不可为

2017-12-27  09:16:16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陈佳乐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8种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将于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

据介绍,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单。

该《办法》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文件要求以及结合质监工作实际,文件就严重失信名单定义、管理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报送与公布、信息监管与应用等内容事项进行规定的。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呢”?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质量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

●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情节严重的;

●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情节严重的;

●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值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或性能指标要求。

市质监局质量处工作人员介绍,在该《办法》出台前,我市每年都会公示一批失信企业“黑名单”,像今年上半年,就有5家失信企业名单在台州信用网站上曝光。

该《办法》规定,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各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应将其信息从政务网站公布的名单中删除。

那么,被列入后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呢?

该工作人员说,根据《办法》规定,对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并在决定书中载明: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照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取消“先证后核”;对纳入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任何评先选优等表彰申请应给予一票否决;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名单通报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丁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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