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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黄”了, 彩礼纠纷可按民间习惯处理

2018-01-17  09:16:55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作者:潘家永

【案情由来】

贞贞经人介绍与小伙子曹某相识,相处1年后双方父母商定择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之日,曹某父母交给贞贞家礼金88888元和金项链、金手链等饰物。订婚宴上,双方家长还确定了举办婚礼的日子。

不料,订婚后不久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曹某不同意跟贞贞打结婚证,并要求贞贞家返还彩礼。贞贞称,按他们那儿的风俗习惯,男方甩女方的,则女方家不用返还彩礼;女方甩男方的,女方家须返还彩礼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因此自己有权不返还彩礼。那么,风俗习惯能够成为处理彩礼纠纷的依据吗?

【律师点评】

贞贞可以不返还彩礼。关于悔婚时女方是否要返还彩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作了以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法律还不能全面替代民间风俗习惯的现实情况,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意味着,民间风俗习惯只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会支持的,它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们国家法律对各地正常习俗的尊重,法律越来越接地气了。

本案中,当地已经形成了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风俗习惯,而且该民间风俗习惯不违背立法精神,也没有违背社会伦理和人的基本情感,因此应当作为处理彩礼纠纷的依据,而不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依据。由于是曹某悔婚的,依照上述风俗习惯,曹某家无权要求贞贞家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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