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周某的前妻,他们生了两个女儿,离婚后两人各带一个女儿。后来,周某娶了现任妻子孔某。生活中,孔某与继女关系不睦,经常为琐事争吵。
不久前,小周无意中听到继母向父亲捏造赵某生活不检点的事,就跟母亲赵某说了这事。赵某非常气愤,拿起电话对孔某一通骂。之后,赵某连续打了好几天电话辱骂孔某。孔某不堪受辱,就将赵某告到了玉环市人民法院。
庭审时,孔某称赵某所说的事纯属捏造,自己及家人无端被骂和诅咒,继女小周还到家中进行动作侮辱,导致其精神不堪重负。庭上,孔某提供了电话录音,录音里清晰地记录了赵某频繁使用侮辱性较强的方言长时间辱骂。赵某辩称,孔某过错在先,何况农村骂街司空见惯,不存在精神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的语言损害他人的人格利益。赵某用词污秽,频繁使用当地方言脏话较长时间辱骂孔某,行为恶劣,违背了社会文明价值观导向,严重损害了孔某人格尊严,致使其精神上承受了一定的困扰和痛苦,因此认定赵某侵犯了孔某的人格权。赵某辩称孔某过错在先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对于孔某提出的要求对方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港北人民法庭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赵某以在孔某所在村公告栏张贴道歉信的方式向其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