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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过失受伤,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7-09-26  09:11:50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俞瑜 章韵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己的过失受伤,雇主如何承担责任?近日,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35万元。

51岁的张某是四川宜宾人,在三门打零工谋生。去年10月,经人介绍,张某为一家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牌拆除作业,期间不慎从五米高的梯子上跌落,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伤势构成人体损伤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事发后,张某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受被告雇佣,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将梯子搭在三轮车上,轮子打滑才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的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积极参与救治,垫付了医药费10余万元,公司也因此负债无力支付更多,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再赔偿部分损失。后经法官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35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楼呈飞法官介绍,劳务活动一直活跃在日常生活中,而劳务者受伤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雇主和雇员的安全意识薄弱。本案中,雇主被告广告公司未尽到审查责任,雇佣缺乏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高空危险作业,而劳务人员张某抱着侥幸心理未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违规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广告公司应当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张某本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广告公司的赔偿责任。

为此,楼法官提醒,雇主既要提高用工的安全意识,根据工作内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工作经验的用工人员,规范岗前培训,又要建立用工保险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能也减轻赔偿的经济压力。此外,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完成临时性工作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时很难区分,最好事先签订书面的协议,对用工关系及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责任编辑:泮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