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施行,内容涵盖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预付式消费、医疗美容、快递等方面。
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阮家荣介绍,本次办法针对一些高发的、纠纷比较集中的、原先难以解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明确和细化。“我们对此也很重视,要求全市各地消保委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新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和普及率。”
预付卡单张最高5000元,卡面过期不得额外收费
近年来,在消费者维权保护中,预付式消费渐成消费投诉热点,因店家倒闭、“跑路”等情况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办法对预付式消费做了规定,涉及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以及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内容。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意味着,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预付卡。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此外,卡面期限过了的,经营者不能以延长为由收取额外费用;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提前30天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与国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体制相一致,本次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各类预付卡经营者有违反本次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保价的快递寄丢了,按收取资费十倍标准赔偿
快递寄丢了但事先没有保价,怎么办?以往碰到类似事情,有些快递公司往往只赔偿消费者快递费的3倍。
本次办法规定,快递经营者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当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消费者在交寄文件资料(包括照片、图片、合同等)或者对其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时,应当事先申报文件资料或者物品的价值。快递物品属于易碎易损物品或者消费者申报的价值超过一定限值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就超过限值部分进行保价寄递。
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同时,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交寄的快递物品内件进行验视,保存相关记录,妥善堆放、装卸和运载快递物品,在承诺时间内将快递物品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智能自助快递柜等方式进行投递和签收。
医疗美容未达约定效果,可要求退还费用或重做
医疗美容方面,本次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
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此外,本次办法还对营利性培训、商品房、网购、餐饮、二手车等方面问题作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