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致残,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仙居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认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014年9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江西人于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在仙居县后丁村附近撞上了开着电动车的林某。林某当场飞出好几米远,伤势严重。
事后,交警认定于某与林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住院220天,花费医疗费45万多元。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一级、十级伤残。
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2016年1月12日,林某的家属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及其所在的物流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6万元。
林某家属认为,林某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村里在2012年因城市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修建道路,林某成为失地农民,同时出具了村委会开具的失地证明、林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证,主张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则辩称,林某一家仍然是农村户口,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林某成为失地农民后,主要收入来源已不能依靠土地,其生产、生活和消费地都在城区,在日常生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经济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没有太大差别。根据公平原则,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该院一审判决,由于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赔偿林某经济损失64.7万元,其中的59.6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某。 |